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三章 回避 第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回避 第三十五条 参加过同一案件侦查的人员,不得承办该案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诉讼监督工作,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参加自行补充侦查的人员除外。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