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捕 第一百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一百二十九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捕 第一百二十九条 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 (一) 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 扬言实施新的犯罪的; (三) 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的; (四) 一年内曾因故意实施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 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六) 有吸毒、赌博等恶习的; (七) 其他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情形。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