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二十条 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发现存在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五)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五)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二十条 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发现存在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五) 违反规定安排辩护人同被监视居住人会见、通信,或者违法限制被监视居住人与辩护人会见、通信的;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