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六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六十二条 直接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有困难的,可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听取意见并记录在案,或者通知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无法通知或者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百六十一条 目录 第二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