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一百零七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逮捕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 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前款第三项中的扶养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和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以及配偶、兄弟姐妹之间的相互扶养…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第三节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