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九章 侦查 第八节 辨认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九章 侦查 第八节 辨认 第二百二十六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照片不得少于十张。 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五张。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第二百二十五条 目录 第九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