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九章 侦查 第七节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七节 第九章 侦查 第七节 鉴定 第二百一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的问题,可以进行鉴定。 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为鉴定人提供必要条件,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和对比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 第二百二十条 对于鉴定意见,检察人员应当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第二百二十一条 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诉讼代理人。 第二百二十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 第二百一十七条 目录 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