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下列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管辖:

管辖有争议的案件;

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

需要集中管辖的特定类型的案件;

其他需要指定管辖的案件。

对前款案件的审查起诉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与相应的人民法院协商一致。对前款第三项案件的审查逮捕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与相应的公安机关协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