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九章 侦查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一百九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一百九十九条 第九章 侦查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一百九十九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其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必要时,可以指派、聘请法医或者医师进行人身检查。采集血液等生物样本应当由医师进行。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检察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人身检查不得采用损害被检查人生命、健康或者贬低其名誉、人格的方法。在人身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个人隐私,检察人员应当予以保密。 第一百九十八条 目录 第二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