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八章 立案 第二节 立案决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八章 立案 第二节 立案决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对于控告和实名举报,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由负责侦查的部门在十五日以内送达控告人、举报人,同时告知本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十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不立案的复议,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的部门审查办理。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控告人、被举报人的行为未构成犯罪,决定不予立案,但需要追究其党纪、政纪、违法责任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处理。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一百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