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八章 立案 第二节 立案决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八章 立案 第二节 立案决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立案报告书,经检察长批准后予以立案。 符合立案条件,但犯罪嫌疑人尚未确定的,可以依据已查明的犯罪事实作出立案决定。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请检察长决定不予立案: 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 事实或者证据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第二节 目录 第一百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