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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一节

第八章 立案

第一节 立案审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线索,由负责侦查的部门统一受理、登记和管理。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接受的控告、举报,或者本院其他办案部门发现的案件线索,属于人民检察… 第一百六十七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线索,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核实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核实,可以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线索指… 第一百六十八条 调查核实一般不得接触被调查对象。必须接触被调查对象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第一百六十九条 进行调查核实,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 第一百七十条 负责侦查的部门调查核实后,应当制作审查报告。
第八章 目录 第一百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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