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一百五十六条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统一受理: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申请复查、移送申请强制医疗、移送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

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提请没收违法所得、对不起诉决定提请复议的案件;

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提请抗诉、报请指定管辖、报请核准追诉、报请核准缺席审判或者提请死刑复核监督的案件;

人民法院通知出席第二审法庭或者再审法庭的案件;

其他依照规定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受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