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十四章 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 第二节 交付执行监督 第六百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看守所等机关的交付执行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一)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一) 第十四章 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 第二节 交付执行监督 第六百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看守所等机关的交付执行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一) 交付执行的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在法定期间内将判决书、裁定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自诉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等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机关的; 第六百二十五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