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八节 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监督 第六百一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或者收到决定书、裁定书后十日以内通知本院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 (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二) 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八节 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监督 第六百一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或者收到决定书、裁定书后十日以内通知本院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 (二) 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