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七节 死刑复核监督 第六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六百一十一条 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七节 死刑复核监督 第六百一十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死刑复核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检察长决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检察意见: (一) 认为适用死刑不当,或者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应当核准死刑的; (二) 认为不予核准死刑的理由不成立,依法应当核准死刑的; (三) 发现新的事实和证据,可能影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四) 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 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六) 其他需要提出检察意见的情形。 同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或者不核准意见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书面回复最高人民法院。 对于省级人民检察院提请监督、报告重大情况的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具有影响死刑适用情形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转送最高人民法院。 (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