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六节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 第五百九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五百九十一条 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六节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 第五百九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一)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 (三)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 (四) 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五) 原判决、裁定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六) 认定罪名错误且明显影响量刑的; (七) 违反法律关于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的; (八) 量刑明显不当的; (九) 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十) 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于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有错误的,应当另行指派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审查,参照本规则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百九十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