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六节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 第五百八十九条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认为抗诉正确的,应当支持抗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听取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听取意见后,仍然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六节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 第五百八十九条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认为抗诉正确的,应当支持抗诉。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听取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听取意见后,仍然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第五百八十九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