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五节 羁押必要性审查 第五百七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五百七十七条 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五节 羁押必要性审查 第五百七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一) 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二) 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三) 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 (四) 听取办案机关的意见; (五) 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健康状况; (六) 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审查。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