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四节 审判活动监督 第五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五百七十条 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四节 审判活动监督 第五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审判活动中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一)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受理违反管辖规定的; (二)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审理和送达期限的; (三) 法庭组成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依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四) 法庭审理案件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 侵犯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的; (六) 法庭审理时对有关程序问题所作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的; (七) 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发回重审的; (八) 故意毁弃、篡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或者其他诉讼材料,或者依据未经法定程序调查、质证的证据定案的; (九) 依法应当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而不收集的; (十) 徇私枉法,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 (十一) 收受、索取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律师等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十二) 违反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十三) 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十四) 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而不解除的; (十五) 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 (十六)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第四节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