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三节 侦查活动监督 第五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五百六十七条 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三节 侦查活动监督 第五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侦查活动中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一) 采用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 (二) 讯问犯罪嫌疑人依法应当录音或者录像而没有录音或者录像,或者未在法定羁押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的; (三) 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四) 伪造、隐匿、销毁、调换、私自涂改证据,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 (五) 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的规定,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六) 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七) 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鉴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等规定的; (八) 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而不解除的; (九) 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 (十) 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十一) 侦查人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十二) 依法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而不告知,影响犯罪嫌疑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十三) 对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依法应当通知家属而未通知的; (十四) 阻碍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值班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十五) 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出具说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而不出具、不提供的; (十六) 侦查活动中的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第三节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