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第五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五百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五百四十一条 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第五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五百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发现公安机关对涉案精神病人进行鉴定违反法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一) 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的; (二) 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三) 鉴定程序违反法律或者有关规定,鉴定的过程和方法违反相关专业规范要求的; (四) 鉴定文书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 (五) 鉴定意见没有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的; (六)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七)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对精神病鉴定程序进行监督,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必要时,可以询问鉴定人并制作笔录,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