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第五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五百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五百三十八条 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第五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五百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调查,调查情况应当记录并附卷: (一) 会见涉案精神病人,听取涉案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意见; (二) 询问办案人员、鉴定人; (三) 向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了解情况; (四) 向涉案精神病人的主治医生、近亲属、邻居、其他知情人员或者基层组织等了解情况; (五) 就有关专门性技术问题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人进行鉴定。 (八)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