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四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七十五条 第四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七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超过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监视居住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以内审查决定。经审查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经检察长批准后,解除监视居住;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七十四条 目录 第四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