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四百六十一条

第四百六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提供司法协助,请求书中附有办理期限的,应当按期完成。未附办理期限的,调查取证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送达刑事诉讼文书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

不能按期完成的,应当说明情况和理由,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便转告请求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