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四百五十五条

第四百五十五条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转交的司法协助请求书和所附材料后,可以直接办理,也可以指定有关的人民检察院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