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一章 通则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四条 第一章 通则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