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十一章 刑事司法协助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百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四百四十条 第十一章 刑事司法协助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百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协助的范围主要包括刑事方面的调查取证、送达刑事诉讼文书、通报刑事诉讼结果、移交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扣押、移交赃款、赃物以及法律和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司法协助事宜。 第四百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百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