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四百二十条
第四百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拘役所在收押罪犯活动中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通知纠正:
没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而收押的;
收押罪犯与收押凭证不符的;
应当收押而拒绝收押的;
收押依法不应当关押的罪犯的;
其他违反收押规定的。
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拘役所在收押罪犯活动中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通知纠正:
没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而收押的;
收押罪犯与收押凭证不符的;
应当收押而拒绝收押的;
收押依法不应当关押的罪犯的;
其他违反收押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