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十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四节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 第四百零七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四百零七条 第十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四节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 第四百零七条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提出抗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后,由审查起诉部门出庭支持抗诉。 第四百零六条 目录 第四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