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十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四节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 第四百零四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四百零四条 第十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四节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 第四百零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按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重新审判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仍然可以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 第四百零三条 目录 第四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