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四百零四条

第四百零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按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重新审判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仍然可以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