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十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二节 侦查监督 第三百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三百八十七条 第十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二节 侦查监督 第三百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回复,监督落实情况;没有回复的,应当督促公安机关回复。 第三百八十六条 目录 第三百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