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八十五条

对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况,以及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况,人民检察院发现有违法情形的,应当通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