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三百五十条

第三百五十条

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适用本规则第四章、第五章、第七章的规定。

补充侦查不得超过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