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四章 强制措施 第一节 拘传 第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强制措施 第一节 拘传 第三十三条 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 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