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九章 出席法庭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三百三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三百三十九条 第九章 出席法庭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三百三十九条 对于经法院通知未到庭的被害人的陈述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公诉人应当当庭宣读。 第三百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