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三百三十七条
第三百三十七条
证人应当由人民法院通知并负责安排出庭作证。
对于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公诉人应当当庭宣读。对证人证言笔录存在疑问、确实需要证人出庭陈述的,公诉人应当要求延期审理,由人民法院再次通知证人到庭提供证言和接受质证。
证人应当由人民法院通知并负责安排出庭作证。
对于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公诉人应当当庭宣读。对证人证言笔录存在疑问、确实需要证人出庭陈述的,公诉人应当要求延期审理,由人民法院再次通知证人到庭提供证言和接受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