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三百一十七条

第三百一十七条

一名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共同犯罪的案件,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二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辩护。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不得同时接受同一案件二名以上被害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