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三章 回避 第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回避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 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第三十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