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八章 审查起诉 第四节 不起诉 第三百零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三百零六条 第八章 审查起诉 第四节 不起诉 第三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不起诉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不起诉决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第三百零五条 目录 第五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