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八章 审查起诉 第四节 不起诉 第三百零四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三百零四条 第八章 审查起诉 第四节 不起诉 第三百零四条 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应当递交申诉书,写明申诉理由。被害人、被不起诉人没有书写能力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其口头提出的申诉制作笔录。 第三百零三条 目录 第三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