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八章 审查起诉 第四节 不起诉 第二百九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二百九十八条 第八章 审查起诉 第四节 不起诉 第二百九十八条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提请复核的意见书后,应当交由审查起诉部门办理。审查起诉部门指定检察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制作复核决定书送交提请复核的公安机关和下级人民检察院。经复核改变下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第二百九十七条 目录 第二百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