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八章 审查起诉 第四节 不起诉 第二百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二百九十条 第八章 审查起诉 第四节 不起诉 第二百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 不起诉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被不起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拘留、逮捕的年月日和关押处所等; 案由和案件来源; 案件事实,包括否定或者指控被不起诉人构成犯罪的事实以及作为不起诉决定根据的事实; 不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写明作出不起诉决定适用的法律条款; 有关告知事项。 第二百八十九条 目录 第二百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