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九条 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检察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