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百七十三条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潜逃或者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

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对潜逃犯罪嫌疑人可以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

中止审查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决定。

需要撤销中止审查决定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