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二百四十九条

第二百四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应当指定检察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办理,也可以由检察长办理。

办案人员接到案件后,应当阅卷审查,制作阅卷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