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或者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由审查逮捕部门办理。

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审查后,应当提出是否同意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报检察长决定后,将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理由和本院的审查意见层报有决定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有决定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决定,并交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送达公安机关或者本院侦查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