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七章 侦查 第十节 侦查终结 第二百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二百二十一条 第七章 侦查 第十节 侦查终结 第二百二十一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基层人民检察院,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十节 目录 第二百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