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二百零二条

第二百零二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结论、检验报告,并且签名或者盖章。

几个鉴定人意见有分歧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上写明分歧的内容和理由,并且分别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