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一百八十九条
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扣押。
不能立即查明是否与案件有关的可疑的文件、资料
和其他物品,也可以扣押,但是应当及时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退还。
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扣押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可以强制扣押。
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扣押。
不能立即查明是否与案件有关的可疑的文件、资料
和其他物品,也可以扣押,但是应当及时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退还。
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扣押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可以强制扣押。